(1)甲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时包含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应分别分类为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理由:
甲公司负有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义务,应分类为金融负债;转股安排符合“固定换固定”的原则(或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固定金额)可以转换为固定数量的普通股),其中的反稀释调整条款不妨碍符合该原则,因此转股权应分类为权益工具。
(2)负债的初始入账价值
=1000×(P/F,6%,3)+1000×5%×(P/A,6%,3)
=1000×0.8396+1000×5%×2.6730=973.25(万元)。
2×19年7月1日
借:银行存款 1000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26.75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1000
其他权益工具 26.75
2×19年12月31日
借:财务费用 29.2(973.25×6%×6/12)
贷:应付利息 25(1000×5%×6/12)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4.2
(3)2×20年基本每股收益=300/(1000+100×6/12)=0.29(元/股)。
(4)甲公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2×20年度每股收益不具有稀释性。
理由:
假设转换为普通股增加的净利润=29.2×(1-25%)=21.9(万元);
假设转换为普通股增加的股数=100×6/12=50(万股);
增量股每股收益=21.9/50=0.44(元/股);
增量股每股收益大于基本每股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