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1)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更正分录:
借:递延收益 13 600
贷:合同负债 13 600
借:营业外收入 11 200
贷:递延收益 11 200
借:合同负债 11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 2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00[(13 600-11 200)×25%]
贷:所得税费用 600
(2)事项(2)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该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不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更正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93.7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93.75
(3)事项(3)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应当停止权益法核算,同时该资产计划出售,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更正分录:
借:投资收益180[(1 600-1 000)×3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80
借:所得税费用 225[(300+600)×25%]
其他综合收益 15(6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40
借:持有待售资产——长期股权投资
3 56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2 600
——损益调整 900
——其他综合收益 60
(4)事项(4)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本题维修服务,属于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处理。
更正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98.04
[1 000/(920+100)×100)]
贷:合同负债 98.04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4.51(98.04×25%)
贷:所得税费用 24.51
借:预计负债 80
贷:销售费用 80
注:
由于确认预计负债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所以更正账务处理时也不影响当期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