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计算履约进度时,应将自第三方采购的设备款从已发生的成本中扣除,即2×20年履约进度=(500-100)/(1100-100)×100%=40%。
理由:甲公司在合同开始日就能够预期将满足下列4个条件:(1)该设备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2)乙客户先取得该设备的控制权,之后才接受与之相关的服务;(3)该设备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重较大;(4)甲公司自第三方采购该设备,且未深入参与其设计和制造,对于包含该商品的履约义务而言,甲公司是主要责任人。
2×20年确认的合同收入=(1600-100)×40%+100=700(万元);
2×20年确认的合同费用=已发生成本500万元;
2×20年确认的合同毛利=700-500=200(万元)。
(2)
由于合同变更后拟提供的剩余服务与在合同变更日或之前已提供的服务不可明确区分(即合同仍为单项履约义务),因此,甲公司应当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变更后的交易价格为1800万元(1600+200),甲公司重新估计的履约进度=(500-100)÷(1100-100+120)×100%=35.71%,甲公司在合同变更日应额外确认收入=[(1800-100)×35.71%+100]-700=7.07(万元)。
2×21年12月31日履约进度=(920-100)/(1100-100+120)×100%=73.21%;
2×21年确认的合同收入=2×21年12月31日累计确认收入[(1600+200+80-100)×73.21%+100]-2×20年确认的合同收入700=703.14(万元);
2×21年确认的合同费用=2×21年12月31日累计确认合同费用920-2×20年确认的合同费用500=420(万元);
2×21年确认的合同毛利=703.14-420=283.14(万元)。
(3)
2×22年确认的合同收入=(1600+200+80)-(700+703.14)=476.86(万元);
2×22年确认的合同费用=1200-920=280(万元);
2×22年确认的合同毛利=476.86-280=196.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