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股除权参考价=(10×10000+8×10000×2/10)/(10000+10000×2/10)=9.67
(元/股);
或者:配股除权参考价=(10+8×2/10)/(1+2/10)=9.67(元/股);
每股股票配股权价值=(9.67—8)/(10/2)=0.33(元)。
(2)每份债券价值=1000×9%×(P/A,10%,10)+1000×(P/F,10%,10)=938.51(元);
由于每份债券拟定发行价格为950元,大于每份债券价值938.51元,因此,拟定的发行价
格不合理。
(3)每份纯债券价值=1000×9%×(P/A,10%,10)+1000×(P/F,10%,10)=938.51(元);
每张认股权证价值=(1000—938.51)/20=3.07(元);
第5年年末股价=10×(1+13.43%)5=18.78(元/股);
设该附认股权证债券的税前资本成本为r,则:1000=1000×9%×(P/A,r,10)+(18.78—15)×20×(P/F,r,5)+1000×(P/F,r,10);
进行利率试算:
r=9%时,90×6.4177+75.6×0.6499+1000×0.4224=1049.13(元);
r=10%时,90×6.1446+75.6×0.6209+1000×0.3855=985.45(元);
利用内插法,解得r=9.77%。
由于该附认股权证债券的税前资本成本为9.77%,低于等风险普通债券的市场利率10%,这表明认股权证和债券组合的风险大于直接债务投资,但该组合的内含报酬率却低于等风险普通债券的必要报酬率10% ,投资人不会购买该项投资组合,他们宁可投资于普通债券。为了提高投资人的报酬率,发行公司需要降低执行价格或提高债券的票面利率。
因此,方案三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