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施工单位在分包管理方面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1)工程分包应经发包人书面认可或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
(2)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并送发包人备案;
(3)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
(4)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或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对于发包人提出的索赔,承包人的意见不合理。发包人推荐分包人,若承包人接受,则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
2. 不妥1:对围堰工程的分包,项目法人直接指定分包人。
理由:对于指定分包,必须经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指定分包人。
不妥2:项目法人同意承包人甲提出的要求。
理由:堤防土方填筑施工为主体结构施工,不得进行工程分包。
不妥3:协议中要求承包人甲对两个分包人的行为向 项目法人负全部责任。
理由:指定分包人乙直接对项目法人负责;堤防土方填筑为违法分包。
3.(1)承包人须将拟分包单位的名称、资质、业绩、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设备资源等情况报监理审核,项目 法人审批。
(2)除了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外,还有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4.(1)钢筋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钢筋应当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2)单元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做,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混凝土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溢洪道底板混凝土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5.质量保修的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费用;其他。
6.2021 年11 月10 日前完成与运行管理单位的工程移交不妥。 理由:应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 60 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不满足工程移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