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该煤矿二号井属于高沼气矿井,瓦斯涌出量大,采空区内积聚大量的高浓度瓦斯。
(2)该矿技术人员在编制启封火区和回采作业规程时,未对火区管理作出具体规定,也未制定任何防范措施。
(3)在启封该工作面时,管理部门及矿方未认真研究火区对工作面的影响,未对三号煤层的开采方案、防火技术措施进行认真研究、分析。
(4)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的开采方案、防火技术措施未进行认真研究、分析,也未提出过任何防范措施,即审查同意煤矿进行回采。
(5)在煤矿的日常生产中,管理部门及矿方对上方火区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检查不到位。
2.煤尘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煤尘本身具有爆炸性。
(2)煤尘必须悬浮于空气中,并达到一定的浓度。
(3)有能引起爆炸的高温热源存在。
(4)氧浓度不低于i8%。
3.《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停风区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4.此类事故的防范措施:(1)煤矿必须完善各种基础资料,特别是各矿井开采情况资料、自然发火情况等。高瓦斯矿井采空区上部有火区的,不能盲目生产,应一律停产整顿,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2)各煤矿在启封火区时,必须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3)各部门管理人员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大管理力度,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特别要加大对矿井瓦斯及火区的管理,同时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严格按三大规程作业。加强日常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日常生产中上下安全信息要畅通。
(4)矿井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要配置齐全,特别是瓦斯监测、监控,及矿工自救器等设备要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