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百一十一条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 矿井排水的需要。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 20h 内排出 矿井 24h 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 70%。检修 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 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 20h 内排出矿井 24h 的最大涌水量。
所以 24 小时的正常涌水量为 80×24=1920m3/h,工作水泵的能力为 少为 96m3/h,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 70%,96×0.7=67.2m3/h 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的 25%,所以检修水泵的能力至少为 96×25%=24m3/h。
2.本次突水为老窑积水,老窑积水的涌水特征为:水量大、来势猛、时间短,具有很大破坏性。老窑水为多年积水,水循环条件差,多为酸性水,对井下设备具有很强的腐蚀性,且含有大量硫化氢气体,对人体危害性也较大。
3.(1)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在探放水工作中做到“三专”,即专门探放水队伍、专业技术人员、专用探放水设备。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
(2)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原则,落实“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治理措施;
(3)应在查明矿井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加以防治;
(4)应坚持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先地面后井下,先重点后一般,地面与井下相结合,重点与一般相结合;
(5)应注意矿井水的综合利用,实现排、供结合,保护矿区地下水资源和环境。
4.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实施超前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
①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时;
②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③打开隔离煤柱放水前;
④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
⑤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⑥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⑦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⑧接近其他可能突(透)水的区域时。
5.探放老空水和钻孔水。老空和钻孔位置清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门探放水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方可施工;老空和钻孔位置不清楚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满足水平面间距不得大于 3m,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竖直面间距不得大于 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