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285号政府令)规定,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 )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最低不得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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