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条件是车票上必须注明本公司员工的身份信息。
甲公司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600÷(1+9%)×9%+90=139.54(元)
(2)、
甲公司抵扣进项税额应当具备完税凭证、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等资料。
(3)、
甲公司应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应纳税额=1000÷(1+3%)×2%
=19.42(元)
(4)、
预收咨询费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咨询服务的当天。
甲公司当月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6%=1200(元)
(5)、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39.54+300)×10%=43.95(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43.95=143.95(元),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0-139.54-300=760.46(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0,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因此允许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甲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760.46-143.95+19.42=635.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