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工程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不恰当。
原因:因为项目工程量难以确定,双方风险较大,故不应采用总价合同,应采用单价合同形式。
2.该合同条款中存在的不妥之处和理由:
(1)不妥之处。施工单位不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理由:不能免除施工单位的任何风险和责任。
(2)不妥之处一: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施工单位参考使用。
理由: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保证资料真实、准确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作为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的依据。
(3)不妥之处二: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4)不妥之处三:但允许分包。
理由:分包单位只能将工程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
3.本工程的合同工期应为 586d。
原因:根据施工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协议条款应先于招标文件来解释施工中的矛盾。
4.对国务院指令暂时停工的处理:由于国家指令性计划有重大修改或政策上原因强制工程停工,造成合同的执行暂时中止,属于法律上、事实上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责任,这不属于业主违约和单方面中止合同,故业主不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对不可抗力(台风袭击)的暂时停工的处理:承包商因遭遇不可抗力被迫停工,工期相应顺延,费用各自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