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性较大分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 )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项目技术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及时撤离措施的
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