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事件1:
不妥之处:投标有效期自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
理由:投标有效期应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不妥之处: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为30天。
理由:确定投标有效期应考虑评标所需时间、确定中标人所需时间和签订合同所需时间,一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60~90天。
事件2:
不妥之处:业主要求招标代理人在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时不得有针对市场价格波动的调价条款。
理由:
价格调整是国际竞争性招标项目的通用做法,也是《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基本规定。
合同中列明的价格调整条款,体现了物价变化的意外风险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公平、合理分配,从而既能使承包人报价时能合理计算标价并免除其中标后因劳动力或材料上涨而带来的风险,又能保证发包人能获得较真实和可靠的报价以及在工程决算时能在一个合理的价格水平上承受工程费用。
事件3:
不妥之处:招标人组织最具竞争力的某个潜在投标人勘查项目现场。
理由:招标人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
不妥之处:招标人口头解答了该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理由: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或通过投标预备会进行解答,并以书面形式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针对事件4,评标委员的处理:
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