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该市场部经理所提出的方案属于多方案报价法。
(2)该报价技巧运用得当,因为投标人C的报价既适用于原付款条件,也适用于建议的付款条件。
2.(1)计算按原付款条件所得工程款的终值:
预付款A0=9000×10%=900(万元)。
基础及下部结构工程每季工程款A1=1200/2=600(万元)。
上部结构工程每季工程款A2=4800/4=1200(万元)。
附属工程每季工程款A3=3000/2=1500(万元)。
则按原付款条件所得工程款的终值为:
FV0=A0(F/P,3%,8)+A1(F/A,3%,2)(F/P,3%,6)-A0(F/P,3%,4)+A2(F/A,3%,4)(F/P,3%,2)+A3(F/A,3%,2)=900×1.267+600×2.030×1.194-900×1.126+1200×4.184×1.061+1500×2.030=9953.26(万元)。
(2)计算按建议的付款条件所得工程款的终值:
预付款A0′=9000×5%=450(万元)。
基础及下部结构工程每月工程款A1′=1200/6=200(万元)。
上部结构工程每月工程款A2′=4800/12=400(万元)。
附属工程每月工程款A3′=3000/6=500(万元)。
则按建议的付款条件所得的工程款的终值为:
FV′=A0′(F/P,1%,24)+A1′(F/A,1%,6)(F/P,1%,18)-A0′(F/P,1%,12)+A2′(F/A,1%,12)(F/P,1%,6)+A3′(F/A,1%,6)=450×1.270+200×6.152×1.196-450×1.127+400×12.683×1.062+500×6.152=9999.65(万元)。
(3)两者的差额为:
FV′-FV0′=9999.65-9953.26=46.39(万元)。
因此,按建议的付款条件投标人C所得工程款的终值比原付款条件增加46.3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