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罚款。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3万元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