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1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5)下列属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原始资料的是( )。
定期检验报告
备案证明
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