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王某和赵某共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张某从乙银行贷款80万元,到期无法偿还该笔贷款,乙银行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甲公司中的股
A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财产份额时,应当取得李某、王某、赵某的一致同意 B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财产份额时,李某、王某、赵某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C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财产份额,通知李某、王某、赵某后,赵某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自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 D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当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修改公司章程时,需要股东会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