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案例题 某水闸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所载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评标委员会向其发出了要求澄清的通知,施工单位按时递交了答复,修改了工期计划,满足了要求。评标委员会认可工期修改。
事件2:招标人在合同谈判时,要求施工单位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但不调整单价,否则不签合同。
事件3:
合同约定,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有:
(1)提供施工用地;
(2)执行监理单位指示;
(3)保证工程施工人员安全;
(4)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5)提供测量基准。
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有:
(1)垫资100万元;
(2)为监理人提供工作和生活条件;
(3)组织工程验收;
(4)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5)为其他人提供施工方便。
事件4::
合同部分条款如下:
(1)计划施工工期3个月,自合同签订次月起算。合同工程量及单价见下表。

(2)合同签订当月生效,发包人向承包人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施工期最后2个月等额扣回。
(3)保留金为合同总价的3%,在施工期内,按每月工程进度款3%的比例扣留。保修期满后退还,保修期1年。
问题:
?1.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事件1、事件2的处理方式或要求是否合理?逐一说明理由。
?2.根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分别指出事件3中有关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中的不妥之处。
?3.按事件4所给的条件,合同金额为多少?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为多少?应扣留的保留金总额为多少?
?4.按事件4所给条件,若施工单位按期完成各项工程,计算施工单位工期最后一个月的工程进度款、保留金扣留、工程预付款扣回、应收款。

正确答案
1.
事件1不合理。评标委员会不应向施工单位发出要求澄清的通知,也不能认可工期修改;工期超期属于重大偏差,该标书属于废标。
事件2不合理。施工单位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但不调整单价,属于变相压低报价;如确需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双方应协商调整相应单价,不能强迫中标人不调整单价而签订合同。
2.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不妥之处有:
(2)执行监理单位指示。
(3)保证工程施工人员安全。
(4)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不妥之处有:
(1)垫资100万元。
(2)为监理人提供工作和生活条件。
(3)组织工程验收。
3.合同金额为10×10+0.8×400+0.2×200+40=500万元;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为500×10%=50万元;应扣留的保留金总额为500×3%=15万元。
4.最后一个月的工程进度款为320万元;保留金扣留9.6万元;工程预付款扣回25万元;施工单位应收款为28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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