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件1不合理。评标委员会不应向施工单位发出要求澄清的通知,也不能认可工期修改;工期超期属于重大偏差,该标书属于废标。
事件2不合理。施工单位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但不调整单价,属于变相压低报价;如确需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双方应协商调整相应单价,不能强迫中标人不调整单价而签订合同。
2.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不妥之处有:
(2)执行监理单位指示。
(3)保证工程施工人员安全。
(4)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不妥之处有:
(1)垫资100万元。
(2)为监理人提供工作和生活条件。
(3)组织工程验收。
3.合同金额为10×10+0.8×400+0.2×200+40=500万元;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为500×10%=50万元;应扣留的保留金总额为500×3%=15万元。
4.最后一个月的工程进度款为320万元;保留金扣留9.6万元;工程预付款扣回25万元;施工单位应收款为28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