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建筑在总平面布局方面存在的问题是:
(1)裙房的建筑高度为33.4m不符合要求。理由:裙房是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高层主体东侧设置宽6m的门廊,同时该侧设消防车登髙操作场地,且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距离建筑外墙为6m,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紧贴门廊设置,门廊进深大于4m,不符合规范要求。
(3)主体北侧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距离建筑外墙12m。
理由: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7.2.4条,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2.该建筑在平面布置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理由:
(1)地下一层舞厅的建筑面积为260m2;
理由: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4.9条,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布置在地下时,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2)地下二层设置变配电房、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
理由: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1350016—2014)第5.4.12条,锅炉房、变配电房和柴油发电机房均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下一层或贴邻,地下一层设置的商店和卡拉OK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3)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三层;
理由: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5.12-2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4)一级耐火等级的四星级旅馆建筑,建筑高度为128.0m未设置避难层;理由: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3.该建筑在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理由:
(1)一层的商店采用轻质墙体在吊顶下将商店隔成每间建筑面积小于100m2的多个小商铺。
理由:轻质隔墙应砌至梁或楼板的基层,不能只分隔到吊顶下。
(2)卡拉0K区域每隔180~200m2设置了2.00h耐火极限的实体墙。
理由:厅、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3)每间卡拉0K的房门均为防烟隔声门。
理由:卡拉OK的房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舞厅与其他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为2.00h的实体墙。
理由: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与其他部位的分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4.该建筑在安全疏散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理由:
(1)商店区域的总疏散净宽度为39.6m。
理由:商店总建筑面积为7000m2,人员密度为0.6人/m2,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百人疏散净宽度为1m,所以商店区域最小疏散总净宽为7000×0.6×1/100=42m。
(2)地下一层商店有3个防火分区分别借用了其他防火分区2.4m疏散的净宽度,目均不大于需借用疏散宽度的防火分区所需疏散净宽度的30%存在问题;应该是不大于本防火分区所需疏散净宽度的30%,同时要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4)电影院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该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理由:
(1)主体中疏散楼梯间的地面为阻燃地毯(B1级)。
理由: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 50222—1995)第3.1.6条,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2)客房墙面墙布的燃烧性能为B2级。
理由: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 50222 —1995)第3.3.2条,酒店建筑高度为128m,属于超高层公共建筑,即使建筑内部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其房间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仍不应低于B1级。
6.该建筑在消防设备配置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理由:
(1)每个消火栓箱内只配置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没有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理由: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8.2.4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2)消防水泵接合器直接设置在高层主体北侧的外墙上。
理由: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4.8条,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0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