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妥之处一:项目法人拟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单位工程验收工作。
正确做法: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不妥之处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工作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后,将依据单位工程验收的结论进行评定。
正确做法:单位工程验收应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进行,即先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工作。
2.不妥之处一:2016年12月30日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和档案交接手续。
正确做法:应在完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交接。
不妥之处二: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正确做法:工程质量保修书应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情况、质量保修范围及内容、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费用、其他。
4.不妥之处一: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于2017年汛前组织了竣工验收。
正确做法:竣工验收需经过一个汛期后才能进行。
不妥之处二:验收委员会组成有项目法人、设计单位。
正确做法: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等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及有关专家组成。
不妥之处三: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
正确做法: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应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