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不妥之处。进口处软弱围岩应坚持“短进尺”和“早封闭”原则。
2.不完整。隧道监控量测项目还必须有“拱顶下沉”和“洞口段地表下沉”量测项目。
3.不正确。根据本工程实际,进洞支护方案应采用超前支护方案;正洞支护可采取喷射混凝土的普通支护方法;对于长度短且大断面开挖隧道,出渣方案应采用无轨运输方式,并应注意加强通风。
4.(1) 单口月开挖进度为:( 24/12.4)×2.8×30× 0.85≈130m
(2) 如采用单口掘进,正洞掘进持续时间:2600/130=20个月
采用双口掘进,进口段进洞1个月,出口段需3个月,进口段作业面比出口段作业面早施工2个月。进口段与出口段工作面各分摊1个月。
进口段工作面在正洞内施工时间:(20/2)+1=11个月,总时间:11+1+2=14个月。
5.对于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填土不实,施工单位A应承担连带责任。承包方应对项目质量向发包方负责,分包工程的质量应由分包方向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应对分包方的工程质量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分包方应接受承包方的管理。
6.(1) 此次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有:违反爆破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2) 爆破人员必须经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公安部门考核合格后,持《爆破员合格证》上岗;爆破作业必须有统一指挥,按照爆破施工方案和作业规程严格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