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标过程中,A 单位主动提出修改投标文件不妥。投标文件的修改应在评标委员会要求的前提下发
出。或:A 单位提出修改的时机不妥。投标文件修改应在开标前(或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
2.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
复前,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3.配料过程中的损耗和附加费用包含在配合比材料用量(或混凝土材料单价)中;
拌制过程中的损耗和附加费用包含在配合比材料用量(或混凝土材料单价)中;
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和附加费用包含在定额混凝土用量中;
浇筑过程中的损耗和附加费用包含在定额混凝土用量中。
4.承包人提交的 C25 单价计算基础不合理。因为中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其材料预算价格计算表已
考虑合同实施期间的价格风险,构成合同组成部分,是变更估价的依据。
变更涉及费用应计列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费用项目名称为暂列金额。
5.属于承包人发出的文件有:
② 书面变更建议;④ 变更报价书;
⑥ 难以实施变更的原因和依据;⑦ 变更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