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人应获准的工程延期天数是由于业主的原因、业主应承担的风险造成的工期延误。本例中包括:
①移交场地延误;
②不可抗力停工;
③石料场变化后运输能力降低。
本例中,批准工程延期为37天,其中:
①因天气原因、移交场地延误等原因(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停工原因)造成从10月4
日至10月15日暂停,工期延误12天。
②由于石料场变化,运输能力不足,影响填筑工效,延长工期:

(2)由于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包括:
①土方填筑量增加超过规定百分比引起的费用增加;
②由于石料运输距离增加的费用增加;
③由于石料运输能力不足应给予承包人的补偿;
④承包人另寻采石场发生的合理费用;
⑤发包人应负责的停工期间设备停产损失。
首先分析计算应由发包人负责的停工时间,然后乘以停工期间的设备、人工损失费。
在10月4日至10月15日的12天停工期间,10月4日至10月8日由于发包人移交场地原因,属于应补偿费用的停工;10月9日至10月15日,由于异常自然条件引起停工,属于不予费用补偿的停工;10月6日至10月8日属于“共同性延误”,以先发生因素“发包人移交场地延误”确定延误责任,因此,应予费用补偿。
工期延长后管理费、保险费、保函费等费用损失补偿。
本例中:
①土方填筑量增加超过规定百分比引起的费用增加:
[300-(1+20%)×200]×(10+3)=780万元
②由于石料运输距离增加的费用增加:
(10-5)×(30-10)×1=100万元
③由于石料运输能力不足应给予承包人的补偿:
[(10-5)/400]×2000=25万元
④承包人另寻采石场发生合理费用0.5万元。
⑤发包人应负责的停工期间设备停产损失:
应予补偿费用的停工共计5天,补偿费用:
5×(0.8+1)=9万元
⑥工期延长后管理费、保险费、保函费等费用损失补偿:
(5+25)×0.5=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