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违反。招标单位只要经过批准,对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工程,允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2.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函;要约是招标人以设计图纸为基础编制并提供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3.招标人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投标单位资质证明,投标单位组织与机构和企业概况;近3年完成工程隋况,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特别是完成类似工程的情况;资源情况,如财务状况、完税情况、管理人员情况、劳动力和施工机械设备等方面的情况;其他情况(各种奖励和处罚等)。
4.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是:
(1)现场踏勘安排应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交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2)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太迟。按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例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