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原计划塔式起重机在工程开工后第37天投入使用;吊装作业不能连续作业;因为设备钢架吊装完成后,工艺设备基础施工尚未完成,还需闲置7天。
2.施工单位调整方案后能保证原计划工期不变的理由:虽然设备钢架制作耽误10天,但有7天总时差,采取压缩关键工作(工艺设备调整)3天后,虽然改变了关键线路,可实现总工期不变。
3.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监督检验的理由是塔式起重机应每年1次进行定期检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
4.塔式起重机性能试验的项目有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5.施工单位提出的3项费用补偿要求:
(1)工艺设备调整工作压缩3天,增加赶工费10000元;要求合理。
(2)塔式起重机闲置10天损失费:1600元/天(含运行费300元/天)×10天:16000元;要求不合理。
(3)设备钢架制作工作停工10天造成其他有关机械闲置、人员窝工等综合损失费15000元;要求合理。
建设单位应补偿施工单位的总费用:10000+(1600-300)×3+15000=28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