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标过程中,A单位主动提出修改投标文件不妥。投标文件的修改应在评标委员会要求的前提下发出。[或:A单位提出修改的时机不妥。投标文件修改应在开标前(或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
2.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3.配料过程中的损耗和附加费用包含在配合比材料用量(或混凝土材料单价)中;拌制过程中的损耗和附加费用包含在配合比材料用量(或混凝土材料单价)中;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和附加费用包含在定额混凝土用量中;浇筑过程中的损耗和附加费用包含在定额混凝土用量中。
4.承包人提交的C25单价计算基础不合理。因为中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其材料预算价格计算表已考虑合同实施期间的价格风险,构成合同组成部分,是变更估价的依据。变更涉及费用应计列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费用项目名称为暂列金额。
5.属于承包人发出的文件有:②书面变更建议;④变更报价书;⑥难以实施变更的原因和依据;⑦变更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