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一,N 工作的增加,属于发包人的责任;N 工作实际用了 4.5 个月完成,比计划多用了0.5 个月,属于施工单位责任。
事件二,属于发包人责任。
事件三,属于施工单位责任。
2.施工单位的工期索赔要求不正确。把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作增加或者工作时间延长计入后的网络图如图 7 所示。

网络图计算工期为 14 个月。承包人可以索赔的工期为 1 个月。
3.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不正确。
N 工作的费用索赔为 8×16+(32-8)×14=464 万元。
4.施工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工期违约金 30×5=15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