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键线路:A→B→C→D→E;计划总工期:30+20+100+5+30=185(天)。
2.事件1,责任方为项目法人,A工作是关键工作,会造成总工期拖延4天。
事件2,责任方是施工单位,B工作是关键工作,会造成总工期拖延6天。
事件4,责任方是项目法人,G工作不是关键工作,总时差50天,影响总工期拖延3天。
3.C工作实际工作持续时间:155-60=95(天)。第100天时C工作实际完成累计工程量42%,而计划累计工程量为48%,实际比计划滞后6%的累计工程量;实际比计划滞后8天,第100天赶工2天。
4.实际总工期155+35=190(天);承包商获得的工期补偿天数为4天;承包商承担1天的拖延,罚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