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法人提交开工申请报告不妥。根据《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2014年第46号),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应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2.堰基坑塘部位削坡至1∶4不妥,应削至缓于1∶5。堰基坑塘部位顺坡分层填筑不妥,应水平分层填筑。
3.A:主控项目。B:一般项目。C:92.0%。D:合格。
4.监理单位复核后,应增加“项目法人认定”,然后应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5.竣工验收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河道疏浚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完成后1年内进行。工程质量等级优良不妥,应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