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妥之处: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成立了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评定组组成不妥;评定组由4人组成不妥;评定组成员职称不妥。
正确做法: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评定组人数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
2.数据上的“—”(如“(4)”)表示工作量大时的标准分,空格中的“/”各表示该项不是抽测到的项目。
3.见表黄色标识,1项的9改为:10.8,5项的4改为3.5,19项的4改为4.5。黄色为已改正。
4.项次为:14项,应得分为:90分,实得分为:73.2,得分率为:81.3%。
5.依据评定标准,等级为:合格。
(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70%以上;
(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