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致性包含:合同内容、承包范围、工期、造价、计价方式、质量要求。
2、总、分包单位对付款的约定不合理,分包合同条款不能规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付款责任。理由:因为分包合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不涉及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不能因建设单位未付工程款为由拒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更不能由分包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主张付款申请的要求。
3、补充协议的约定不合法。理由: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总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本工程关键线路为:①一③一⑤一⑥。计算工期为390d。等于合同工期390d,按此计划该工程可以按合同工期要求完工。
5、事件一:工期索赔不成立;理由:A工作的延期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且没有超过其总时差10d,不影响总工期。费用索赔成立;理由:地质勘察报告未标明的地下障碍物施工单位无法合理预见,属于建设单位的风险范畴。
事件二:工期和费用索赔均不成立;理由:基坑边坡支撑失稳属于施工单位施工技术措施不合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该风险及其损失。
事件三:工期索赔不成立;理由:罕见雷电天气,属不可抗力,属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范围,但C工作延误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有总时差15d,且对总工期不构成影响,故不成立。费用补偿不成立;理由:因不可抗力发生的损失费用,应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费用损失,人员窝工及施工方设备损失均由施工方自行承担。
事件四:工期和费用索赔均成立;理由:因为设计变更导致,属于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范围,E工作为关键工作,总时差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