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项规定妥当。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2)项规定不妥。因为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必须是国有企业)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第(3)项规定不妥。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4)项规定不妥。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不妥之处:投标有效期自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招标文件确定的有效期为30天。
理由:投标有效期应从投标截止时间开始计算,一般项目的投标有效期为60~90天,大型项目120天左右。
3. 不妥之处1:招标控制价再下浮10%。
理由:招标控制价应该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和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不妥之处2:仅公布了招标控制价总价。
理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4.不妥之处:“不得有针对市场价格波动的调价条款,以便减少未来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控制工程造价。”
理由:双方签订合同时,应该有关于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对于主要有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在合同中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一般采取的方式是承包人承担5%以内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具使用费风险,当超过规定的幅度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均应做调整。
备注:按照现行规定,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外。还应该根据工程的特点来考虑是否含有价格调整的价款,比如工期的长短、设计图纸的深度等,所以事件三的规定是不妥的。
5.不妥之处1:组织最具竞争力的一个潜在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
理由:招标人不得单独组织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应该组织所有的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不妥之处2:现场口头解答了该潜在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理由:招标人收到提出的疑问后,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并将解答同时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6.应该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