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工作的施工速度=4200/3=1400(m3/周)
A工作的持续时间=7000/1400=5.0(周)
C工作的施工速度=3600/3=1200(m3/周)
C工作的持续时间=2400/1200=2.0(周)
A工作的持续时间的改变对合同总工期没有影响。因为A工作有3周的总时差;C工作的持续时间的改变对合同总工期有影响,因为C工作为关键工作。
2.

图2 改变后的网络计划图(时间单位:周)
关键线路:A→G→I→K→N;B→D→G→I→K→N;C→D→G→I→K→N,计算工期18周。
A、C工作增加的费用:
基础增加的工程量=7000+2400-4200-3600=1600(m3)
增加的工程量占原工程量的比例=1600/(4200+3600)×100%=20.51%>15%
需调价的工程量=1600-(4200+3600)×15%=430(m3)
新结算价(4200+3600)×(1+15%)×700+430×700×90%=654.99(万元)
原结算价(4200+3600)×700=546(万元)
增加的费用654.99-546=108.99(万元)
3.事件1发生后计算工期为18周,还需压缩工期2周。
第一次调整:A、D工作完成后的关键线路为G→I→K→N,由于G工作的赶工费率最低,故缩短关键工作G的持续时间1周;
第二次调整:调整后的关键线路仍然为G→I→K→N,在可压缩的关键工作中,由于K工作的赶工费率最低,故缩短关键工作K的持续时间1周;
增加的最少赶工费用为:0.4+1.0=1.4(万元)。